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财保72号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1号路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W32X01。
法定代表人:丁家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7594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诉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