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2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75941B。
法定代表人:李仁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添,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内寮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08546856。
法定代表人:肖泽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泽华,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肖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肖泽华、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泽华、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以下币同)188040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1724元、执行费2120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30日先后对被执行人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肖泽华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肖泽华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5571.59元,其中42928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2643.59发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在被执行人肖泽华名下的闽EX××××号车辆已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查无去向未能实际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肖泽华名下的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漳州回春动物药品厂的股权已冻结、查封,但因无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
3、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肖泽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龙海市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肖泽华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