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1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佛昙镇卢山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66554188E。

法定代表人:胡联清,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75941B。

法定代表人:李仁水,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闽0623民初19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6070.41元,冻结期限为自裁定之日起一年。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已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而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该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巫旭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