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190号
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佛昙镇卢山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66554188E。
法定代表人:胡联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三英,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75941B。
法定代表人:李仁水,总经理。
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186070.41元为限。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6070.41元,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1450.35元,由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巫旭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