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54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峰,安徽祖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斌,安徽祖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75941B。

法定代表人:李仁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计2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蓓

书记员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