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善淳(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3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善淳(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官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DWT55T。

法定代表人王莹,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东臻,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75941B。

法定代表人李仁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潮鑫,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林建立,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善淳(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善淳(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善淳(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善淳(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上诉人善淳(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勇

审 判 员 周志梅

审 判 员 郭昭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秀美

书 记 员 蔡燕玲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