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5235号
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社**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16006G。
法定代表人:陈志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75941B。
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日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蓝雪燕
人民陪审员 郭雯静
人民陪审员 郑小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