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3172号
原告:CZICCGmbH,住所德国曼姆市。国内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南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彪,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工业小区1区26号。
法定代表人:闫名石,执行董事。
原告CZICCGmbH与被告北京国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CZICCGmbH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CZICCGmbH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CZICCGmbH撤诉。
审 判 员 杨张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 静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