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CZICC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5081号
原告:CZICC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德国曼海姆市老鹰街13号,国内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南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工业小区1区26号。
法定代表人:闫名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延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彩虹,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CZIC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ZICC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CZICC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被告国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延松、雷彩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CZICC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6611953.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国韵公司与原告签订《驻厄立特里亚使馆馆舍新建工程装饰及安装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驻厄立特里亚使馆馆舍新建工程装饰及安装分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固定价款为40894439元,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工程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10月20日竣工,2017年11月16日验收合格,被告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工程审核报告书审定工程变更增加部分价款合计8933065.7元,各方代表均对工程审核予以签章认可。经算,案涉工程总价为49827504.7元,被告截至目前共付款合计33215551.2元,尚欠16611953.5元未予支付。原告前期为工程垫付大量资金,被告违约拖欠付款的行为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18日两次致函被告,2020年3月22日又委托律师函告催促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予付款。原告无奈,只得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国韵公司答辩称,同意支付工程款本金16611953.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国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ZICC有限责任公司16611953.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72元,由被告北京国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张林
人民陪审员  李金城
人民陪审员  王广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韩 静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