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8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置地华庭F2座9楼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9410212X。
法定代表人:王学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洛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址:洛宁县永宁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8005432160P。
负责人:黄中超,该镇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松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1日,住洛宁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袁松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328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河南嘉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利兵
审判员  刘胜贤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