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2926号
原告:许昌市东城区汇安租赁设备站,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前王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000MA42E5CQ5R。
经营者:尹明超,该租赁设备站负责人。
被告:河南蓝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铁张村许西工业园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MA46G8D36R。
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该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荣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文兴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174276779D。
法定代表人:张壮,该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许昌市东城区汇安租赁设备站与被告河南蓝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荣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许昌市东城区汇安租赁设备站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东城区汇安租赁设备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东城区汇安租赁设备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市东城区汇安租赁设备站负担。
审 判 员 孙飞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统
书 记 员 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