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肇东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668号
申请人: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四明大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候善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广维,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司前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胡银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该公司职员。
被告:肇东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刘铁波,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强,职务: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肇东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0,000.00元(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账户为:资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3029222000011002),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50,000.00元(账户为:资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3029222000011002)。
二、对申请人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肇东市南城街五委二十八组(建筑面积119.68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为231282001013GB00450F00020001)的房屋和位于肇东市南城街五委二十八组(建筑面积256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为231282001013GB00450F00050001)的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清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