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司前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胡银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按25%收取计6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博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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