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0民初2509号
原告: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司前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才生,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系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万英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三环南路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赣州市万英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9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万英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为2630元,由原告江西省资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