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7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石牌镇毛许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库县龙山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成都市锦江***祠街88号1幢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83民初9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07300元、律师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07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12190元为限)。二、被告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0148元,由原告负担1148元,三被告负担29000元。该费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直接交纳至本院,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9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收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未签收上述法律文书。本院无法通过电话联系上述被执行人。
二、2022年9月20日、2022年12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并扣划被执行人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4766.94元。**并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元。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无车辆登记信息。
3.自然资源局、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反馈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无股票信息。
5.**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无符合处置条件的保险。
三、本院委托法库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2022年12月3日,本院通过智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冠汇欧创科技有限公司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37610.4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78990.94元,尚未执行到位2248619.46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25776.00元,已执行到位25776.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83民初91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欧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