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财保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2月2日生,住所地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建岗,男,汉族,1972年1月5日生,住所地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山工牌轮胎式装载机一辆(车架号为xxxxxxxxxxx)(保全价值40000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名下的装载机(车架号为xxxxxxxxxxx)相撞,致申请人车损人伤。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装载机(车架号码xxx××××xxxx),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山工牌轮胎式装载机(车架号为xxxxxxxxxxxx),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