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2531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胶州东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