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闫增强与***、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2630号
原告:闫增强,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西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715099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增强与被告***、被告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人工费7403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青岛三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三河治理凌飞段和江南段报给被告***,被告又将该工程包给原告。经结算人工费为264297元,后二被告支付了178558元,尚欠85739。扣除原告应支付***的3万元,二被告仍欠55739元。另,二被告尚欠田增良人工费18300元,该笔债权田增良已转让给原告,故二被告共计欠原告人工费74039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被告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未找到该被告,又未提供***洪涛的其他住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增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燕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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