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5民初1866号
原告:王尕黑,男,1968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和政县。
被告:甘肃荣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临夏市后通达9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王尕黑诉被告甘肃荣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王尕黑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尕黑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尕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王尕黑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年雅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