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53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州区南二环长安乡河满村十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96941U。
法定代表人:朱爱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偿付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45000元,并承担利息81748.3元,合计326748.3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100.5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进行冻结。
3.2021年7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
5.2021年7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B6××**号黑豹牌汽车一辆、甘GB××**号英伦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注册时间较长,无实际抵偿价值,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及处置。
6.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司法拘留15日。
8.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1年9月13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10.2021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11.2020年10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2.2021年10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29848.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