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702民初1326号
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州区南二环里长安乡河满村十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96941U
法人代表:朱某,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三工村六社,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XXXXXXXX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张掖市,电话:18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甘州区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80XXXXXXXX。
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45000.00元,承担利息81748.3元(年息15.4%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并利随本清。以上共计326748.3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8日,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45000元,原告通过甘肃农商银行西关支行向被告支付借款24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金,如逾期未还,则以月息2%计算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本金,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希望做出公正的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5000元,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转款245000元。由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甘肃裕丰建筑公司朱某245000元整,此款2018年12月30日还清,如到期还不清,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人**,2018年4月18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付以违背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偿付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借款245000元并承担利息81748.30元,为此提供了2018年4月18日由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该借条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同时原告要求的利息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这不是被告的借款,被告当时是青松四社的社长。应该社拆迁户戴建国拒不拆迁。致使原告无法施工,经原告和村委会协商,被告按原告及村委会的要求书写了借条,同时被告也将245000元的拆迁款转交给了戴建国并提交了戴建国书写的收条一张,因原告不认可,被告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特别是该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事实的证据。拆迁户戴建国也未当庭作证,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无法确认,故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付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45000元,并承担利息81748.3元,合计326748.3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31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璧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雪
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