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同心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长安镇河满村十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96941U。

法定代表人:朱爱聪,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500元;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违约金49050元;四、被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959元,由原告***负担759元,被告***负担22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1年3月1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31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8××××号本田牌和甘GJ××××号帕杰罗牌汽车各一辆,经查询(摩托车)甘G8××××号车辆信息不存在;甘GJ××××号已被本院(2019)甘0702执8516号案件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12月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本案暂时无法处置。

4.2021年5月3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6月29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履行还款义务,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剩余案件款由被执行人***承担。

6.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

8.2021年7月30日,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本院涉及执行案件44件,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

9.2021年7月23日,本院电话和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4750元,执行到位63500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512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宋心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安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