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02民初1087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张某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8日以已与被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姚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