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幸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3463号
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长安乡河满村十一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9694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幸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党公路交叉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DJ9T8K。
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幸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13元,减半收取23606.5元,由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甘肃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3606.5元。
审判员 曾 丽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员 曾 丽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