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22民初2263号
原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宏正,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多次电话通知,仍拒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东智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