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6901号之一
原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901。
法定代表人:韩晓春,总经理。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董事长。
原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杨会芳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