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保1398号
被保全人: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瓦房店市三台乡工业园区娘娘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QCTUY4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2335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