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28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02335-1。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951593725。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凤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0328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欠货款19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被告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案件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停止运作,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已被抵押,且该公司现已进入破产处置阶段,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作出终本裁定并将被执行人云南云维乙炔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案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