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769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敬东诉被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盛泽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凡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