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4财保6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与人和街交叉口西北角凤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98281782Q。
法定代表人:赵文香。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38929.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38929.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素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