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24民初1620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与人和街交叉口西北角凤桐大厦二单元25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栋,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4月起到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道路修建工作。2018年9月4日,原告去上班时,被行驶的车辆撞伤。经成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车辆一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未支付治疗费用。原告向成安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但被驳回。原告请求成安县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原告工伤待遇。
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答辩: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干活所在的工地施工单位不是广吉路桥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在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道路修建工作。2018年9月4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事故责任。2019年9月18日,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齐鲁村镇银行向***发放工资3190元。2019年8月14日,成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人劳仲审(2019)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在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和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