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2136号
原告:黑龙江滨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52号2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路259号中植方洲苑小区3栋1层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滨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滨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滨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滨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孟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