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宝山区xx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6民初96号
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石国玉,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培生,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宝山区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系宝山区。
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双鸭山市宝山区xxxx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0.86元,减半收取计11,875.43元,由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汉江
审判员  高玉川
审判员  冷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耿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