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6民初486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垦社区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局。
法定代表人姜孝,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2.00元,减半收取35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传革
审判员顾福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