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桥通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吉高新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被执行人:大连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桥通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3)吉***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中桥通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大连中桥通信有限公司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屋过户需缴纳税费问题未能全部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吉***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全光根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