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448号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姚王镇封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封垈村。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姚王镇封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