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1195号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羊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珀(特别授权),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