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72民初184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六组(居委会集体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9618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93168924。
法定代表人:羊小忠,经理。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10元,由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