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487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姚王镇鲁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487号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姚王镇鲁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鲁堡村。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姚王镇鲁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