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6893号之二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
法定代表人:羊小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美,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新区南郊宝都国际商城6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陆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飞,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长 周月丽
人民陪审员 杨 玉
人民陪审员 张岁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