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711号之一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
法定代表人:羊小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虎、孙永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新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新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进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新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8元,减半收取计3754元,由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丽
人民陪审员 卜 娟
人民陪审员 凡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红燕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