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710号之一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
法定代表人:羊小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虎、孙永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村王堡**。
负责人:周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九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年,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2元,减半收取3591元,由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赵 玮
人民陪审员 韩巧凤
人民陪审员 张**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洁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