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3710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姚王镇王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710号之一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

法定代表人:羊小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虎、孙永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村王堡**。

负责人:周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九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年,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2元,减半收取3591元,由原告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赵 玮

人民陪审员  韩巧凤

人民陪审员  张**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洁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