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3335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91699376203J,住所地在扬州市春江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02081500794C,住所地在江苏盐城亭湖区环保科技城**路198号(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2日,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68元,依法减半收取17834元,由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