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253号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春江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