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806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春江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351号2号楼665-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806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6,3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山北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5813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行XXXXXXXXXXX0601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真南支行XXXXXXXXXXXXXXX1835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山北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5813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行XXXXXXXXXXX0601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真南支行XXXXXXXXXXXXXXX1835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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