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80629号之二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春江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351号2号楼665-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601元,共计4,626元,由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