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民初2702号
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董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鑫富新城2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建安”)与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城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20元,共计4430元,由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全会
人民陪审员 徐素敏
人民陪审员 安文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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