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民初1709号
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新乐市杜固工业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827815874。
法定代表人:董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考文,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住所地***市长安区广安大街**号管理公寓**栋**号公寓式酒店**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59424174T。
负责人:王学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125H。
法定代表人:崔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住所地,住所地***市中山**路与城角街交口iv>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该学校校长。
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段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