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乐市杜固村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东二环与北二环交叉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S29**汽车一辆、冀AV67**汽车一辆、冀AFF6**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到期自动解封。
二、限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将被查封车辆提交至新乐市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在查封车辆到期之前,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结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