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乐市杜固村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东二环与北二环交叉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S29**汽车一辆、冀AV67**汽车一辆、冀AFF6**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到期自动解封。

二、限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将被查封车辆提交至新乐市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在查封车辆到期之前,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结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