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苏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苏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4民初10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7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告:云南苏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28XXXX。
法定代表人:任俊兰,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苏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以被告云南苏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同意支付工程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计13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正昌
人民陪审员  邓李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自双
书记员杨文健